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73號
聲 請 人 葉水泉
相 對 人 新北市三峽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葉露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
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
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國81年10月13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
號函示可資參照。經查,聲請人陳報其名下並無財產,並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聲請人確無財產,有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在
卷可佐,即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0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500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