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聲抗字,113年度,33號
PCDV,113,簡聲抗,33,2025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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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聲抗字第33號
抗 告 人 楊麗萍


相 對 人 石博名
邱益諄
李旺昇
沈可祐
戴漳鈞
黃御爵
陳爾傑
余玉琴
周雅婷
黃美玲
邱幸嫻
魏金平
林俊漢
游佳宜
歐雨
陳木全
何芮穎
李良策

林龍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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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秀琴
相 對 人 廖采瀅
林媁婕
陳鳳珠
顏桂美

方秋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石博名等2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
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調字第109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13年11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週內補繳
,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惟抗告人迄今尚未繳費,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其抗告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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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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