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5353號
PCDV,113,司繼,5353,202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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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353號
聲 請 人 陳俊男
陳曉芬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
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
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
、第114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蔡寶珠之孫,被繼
承人林蔡寶珠於民國113年9月21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
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林蔡寶珠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
、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
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蔡寶珠之孫,被繼承人林蔡
寶珠於113年9月21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
林蔡寶珠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林献耀、林献
昌分別於90年12月26日、108年2月28日死亡,由林献耀、林
献昌之子女林怡伶、林俊廷、林詩婷林正寬林語婕代位
繼承,而林怡伶、林俊廷、林詩婷林正寬林語婕未為拋
棄繼承,此有親等關聯表、索引卡查詢在卷可憑,則繼承順
序在後之孫輩即本件聲請人自非當然繼承。聲請人聲明拋棄
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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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