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4798號
PCDV,113,司繼,4798,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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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798號
聲 請 人 莊麗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陳報遺產清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56條第
1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
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
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
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莊國輝之妹,被繼承
莊國輝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19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
人,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莊國輝之除戶謄本、繼承人名冊、
聲請人戶籍謄本、遺產清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等件
具狀聲請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莊國輝之妹,被繼承人莊國輝
於113年9月19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莊國
輝除戶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然被繼承人莊國輝
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尚有子女陳盈穎得為繼承,且迄今未依
法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
、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被繼承人莊
國輝既尚有子女陳盈穎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聲請
人自非當然繼承。從而,本件聲請人既非被繼承人莊國輝
繼承人,其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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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