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58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
法定代理人 簡以嘉
債 務 人 紀月雪即歐陽信正之繼承人
許信平即歐陽信正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歐陽信正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參萬玖仟壹佰壹拾參元,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