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6297號
PCDV,113,司促,36297,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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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97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非訟代理人 曾士軒
債 務 人 鑫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格榕



債 務 人 游琪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壹萬零
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
一十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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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