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0555號
PCDV,113,司促,30555,202502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55號
債 權 人 中國工商私募股權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豐


債 務 人 鄧世賢

債 務 人 劉惠華

債 務 人 鄧孝先

債 務 人 鄧孝回

債 務 人 鄧孝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工商私募股權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