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智
被 上訴人 楊登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陸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
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
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就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
圍不明,爰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而核定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萬0,0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
60元。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
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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