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6年度,7號
TPDM,106,簡上附民,7,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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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黃瑋霖
被   告 馬千翔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44號)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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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