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2年度,5號
PCDV,112,重勞訴,5,2025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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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上 訴 人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修蘭
上 訴 人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第77
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分
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
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玉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
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422,52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405,3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
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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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