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923號
PCDV,111,訴,2923,2025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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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23號
原 告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云
訴訟代理人 尤妙晶
被 告 郭育嘉

訴訟代理人 王建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湖簡字
第998號損害賠償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
國112年5月2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
因前揭案件業於113年9月1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
上字第115號宣判而終結,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
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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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