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50號
PCDV,111,建,50,2025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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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欣林口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道鋒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文隆周萬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6,746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2,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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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林口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口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