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7號
原 告 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交通部鐵道局
法定代理人 楊正君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代理人 莊勝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2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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