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654號
PCDM,114,聲,654,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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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許芷婕


告訴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林泰安




選任辯護人 王崇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
75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許芷婕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泰安因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嫌
,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
之案件。聲請人許芷婕為本案告訴人,係得聲請訴訟參與之
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
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
語。
二、按因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重傷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
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
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
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
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
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
以112年度易字第775號案件審理中。被告被訴之過失致重傷
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之罪,且聲請人
為被害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嗣經本院徵
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之意見,並
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
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
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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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