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473號
PCDM,114,聲,473,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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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妤靜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妤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聲請書漏載部分
,爰予補充)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8月確定,於民國112年3
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4日重核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另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
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77條規定重新核算
,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
假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甚詳。
三、經查,受刑人陳妤靜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9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
刑3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11年度撤緩字第326號裁定緩刑宣
告撤銷確定;又因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
東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東簡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
定;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
第6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47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前開㈡至㈣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285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並與前揭㈠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
112年3月6日送監執行後,原於113年7月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
核准假釋,並由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516號裁定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但受刑人另因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桃簡字第1658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後於113年7月11
日認受刑人仍符合假釋要件而重新核准假釋,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以113年度聲保字第19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惟
受刑人再因㈥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
訴字第4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㈤、㈥案件,經
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2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再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受刑人上揭應執行之刑期,認受
刑人仍符合假釋要件,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
變更為114年8月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4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321441號
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更戊字第4272號執行指
揮書、112年執更緝戊字第80號執行指揮書、112年執更戊字
第1654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
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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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