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文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文皓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債務糾紛,竟透過IG以聲
請書附表所示言詞侮辱、恫嚇告訴人,已侵害告訴人之名譽
及人身安全,所為應予非難,且被告有妨害自由前科,此有
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素行非佳,再以被告與告訴人間
就上揭犯罪於犯後並無任何調解、賠償之舉,然被告終能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參以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
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工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鄭心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磊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64號 被 告 蔡文皓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文皓因友人楊秉睿(原名劉秉睿)、邱子棋(前2人所涉 妨害名譽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蔡昀芸間有債務糾紛, 竟基於公然侮辱、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間,在不詳 地點,以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帳號「hao_0303」 ,在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IG帳號個人頁面上,以 附表一所示方式辱罵蔡昀芸,足以貶損蔡昀芸之人格及社會 評價,並以附表二所示方式恫嚇蔡昀芸,致蔡昀芸心生畏懼 ,足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蔡昀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蔡文皓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蔡昀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告訴人提出之IG限時動態截圖照片1份。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05 條恐嚇等罪嫌。被告之行為,係在時間緊密相連之環境下, 基於單一目的接續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請論以 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公然侮辱、恐嚇危 害等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處斷。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於112年6月間為附表一所示行為、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撥打電 話予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嫌,被告另於112年6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在 「正派VS三峽黑金剛鮑」群組內,傳送「還是要約在你媽的 靈堂前」、「世上只有嬤嬤好,喔抱歉,忘記媽媽死了」、 「三峽金剛鮑」、「上吊不知道現在有沒有死不瞑目」、「 你媽媽死掉,你沒有母奶吸,啊吧啊吧像個傻瓜」、「你媽 不是因為你死的嗎」、「金剛鮑比」等訊息,足生損害於告
訴人之名譽,致告訴人心生畏懼,亦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 、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惟查,就恐嚇部分,被 告辯稱:我只有以門號0000000000號打給告訴人,其他我不 清楚等語,而告訴人於偵查中自陳:我並未接起上開來電等 語,參以告訴人並未提出證據足證門號0000000000、000000 0000號係被告所使用,且被告撥打電話及對告訴人為附表一 所示行為、於LINE群組傳送上開訊息,觀諸其內容均無具體 之惡害通知,難認有何恐嚇之犯行。就妨害名譽部分,上開 群組係由被告及同案被告楊秉睿、邱子棋等共8名成員組成 之封閉群組,此有告訴人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可佐 ,核與刑法上公然侮辱罪規範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 或共聞之要件不符,難認被告上開行為構成公然侮辱罪嫌, 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應有之 法律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鄭心慈 附表一:
編號 公然侮辱方式 卷證出處 1 於IG限時動態張貼含有告訴人之社群軟體臉書帳號「Yun Tsai」之對話截圖,並發表「只有下面會癢到底有什麼屁用」之文字 第25頁反面編號8之照片 2 於IG限時動態張貼含有「三峽大黑金剛鮑」之對話截圖,並標註告訴人之帳號「@ss.by11」及發表「想問你是否喜歡你的新綽號呢?」之文字 第27頁編號18之照片 3 於IG限時動態張貼其與告訴人即暱稱「Sunny Ysai(愛心符號)芸」之對話截圖,對話中被告傳送:「一個女生不要嘴巴那麼臭妳是吃到不乾淨的老二喔」之文字 第27頁反面編號23之照片 4 於IG限時動態張貼其與他人之對話,並發表「100公斤 意旨私訊 有老二就100分 求各位男性友人對他的逼逼「瘋狂輸出!」」之文字 第28頁編號26之照片 5 於IG限時動態張貼其與他人之對話,並發表「不知道他家會不會變成三峽觀光景點」之文字 第28頁編號27之照片 6 於IG限時動態張貼其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之截圖,並標註告訴人之帳號「@ss.by11」及發表「麻仔你是要不要接電話?還是你在忙著幫你的逼逼搔癢癢?」之文字 第28頁反面編號32之照片
附表二
編號 恐嚇方式 卷證出處 1 以IG傳送刀子之圖片予告訴人,並傳送:「你家地址我知道了欸 你確定要一直不回欸?」等語恫嚇告訴人 第27頁編號19至20之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