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36號
PCDM,114,簡,136,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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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佩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5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佩宇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2
行「於民國112年10月29日18時14分許」應補充更正為「於
民國112年10月29日18時10分至19時58分間,接續」、末2行
「等卷附商品」後應補充「(詳附表所示)」;證據並所犯法
條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應補充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嫌。被告在上揭時間、地點內反覆竊取屈臣氏店內商品之行
為,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竊盜罪」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
財物,顯見其對他人財產權益之不尊重,應予非難。且其有
多次毒品前科,最近一次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確定,已於民國111年1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同
年8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
素行不佳,竟再為本案犯行,實應嚴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對告訴人所生危
害程度,另考量被告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保全業、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暨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未扣案如附表所示商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秉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磊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 價值 (新台幣) 1 LOLES 全能美白淡斑乳油木機能皂一個 299 2 舒特膚 BHR 淨白無瑕潔面乳 100g 一個 590 3 0.00-T-Garden-FLANMY 彩色日拋隱形眼鏡一個 410 4 BROWIT 貝奧莉 2in1 特色眼線筆一個 339 5 R) 中美優美孅油切膠囊 63S 一個 1580 6 寶拉珍選 2% 水楊酸精華液 118ml 一個 1190 7 AHC 淨透光淡斑安瓶精華棒 10G 一個 700 總金額 5108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5398號  被   告 黃佩宇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佩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10月29日18時14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屈臣氏樹 二店,徒手竊取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屈臣氏公司)所有,置於店內架上之LOLES全能美白淡斑乳 油木機能皂等卷附商品,價值共新臺幣(下同)5108元,得手 後離去。
二、案經屈臣氏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佩宇於警詢及偵訊時之陳述;
(二)告訴代理人黃淑美之指訴;
(三)被告竊取物品明細表、現場監視器翻拍畫面在卷可稽,被告 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之犯 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李秉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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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