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48號
PCDM,114,單禁沒,48,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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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25
號、第92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
沒字第1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
454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品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毒偵緝字第925、9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65公克,驗餘淨重0.454
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
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偵查後,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25、9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
該案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73公克
,驗前淨重0.465公克,鑑驗取樣0.011公克,驗餘淨重0.45
4公克),經送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乙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
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存卷可稽,足認前開物品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
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之技術,
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
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
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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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