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35號
PCDM,114,單禁沒,35,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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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倫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柒捌貳公
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51號被告歐倫翔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期滿;而該
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
命,應予更正)1包(驗餘淨重0.6782公克),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歐倫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51號為緩起訴
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於113年11月29日期滿,此有
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112年度毒偵字第451號卷
第55至56頁)。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檢驗結果
,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
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
佐(見112年度毒偵字第451號卷第38頁),從而該扣案物品
確係違禁物,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
,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
許。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包覆
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筱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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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