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46號
原 告 吳欣宜(住址詳卷)
被 告 陳茗耀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陳茗耀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4號)
,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判決在案,然原告吳欣宜既
已於113年12月25日對被告以應負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為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
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杰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