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167號
PCDM,113,附民,2167,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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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67號
原 告 陳立荿(原名:陳麒夫

被 告 簡謙宏



洪巧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54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呂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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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