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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464號
PCDM,113,附民,1464,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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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64號
原 告 柯家媛住址詳卷
被 告 陳佳勝
張宜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05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佳勝張宜靜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05
1號),經原告柯家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
,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品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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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