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2488號
PCDM,113,金訴,2488,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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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4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1175號),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李宗澤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宗澤雖無幫助他人犯罪之直接故意,但依其智識及一般社
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金融機構帳戶資料為個人信用之
重要表徵,且可預見倘依他人指示提供帳戶,恐成為犯罪之
一環而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致使被害人因此受騙致發生財產
受損之結果,並得以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李宗澤
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9月28
日13時46分在板橋車站內,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帳戶)之金融卡放在某公
用置物櫃內,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告知密碼,而將本案帳戶
提供予暱稱「金沙國際」之人使用。「金沙國際」則自112
年9月28日12時起,向王語葶佯稱其網路賣場需認證始能接
受下單云云,使王語葶陷於錯誤而於112年9月28日16時14分
轉帳新臺幣(下同)4萬9985元至本案帳戶,旋提領殆盡,
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李宗澤之供述。
(二)證人即被害人王語葶於警詢之證述。
(三)被告與「金沙國際」間之訊息翻拍照片。
(四)本案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五)王語葶遭詐欺之訊息截圖、轉帳交易結果截圖。
三、論罪科刑
(一)本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已於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
施行。被告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且未於偵查中自白,
倘適用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
月以上5年以下,若適用修正前第14條第1項、第3項之處
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5年以下,應認修正前之洗
錢防制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至於得否易刑處分,則不列
入比較適用之範圍。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
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單一提供帳戶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
般洗錢罪處斷。
(三)被告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之。  
(四)本院審酌被告輕率提供帳戶予他人,實為當今社會層出不
窮之詐財事件所以發生之根源,造成社會互信受損,影響
層面甚大,且亦因被告提供帳戶,致使執法人員不易追查
本案詐欺正犯之真實身分,助長詐騙犯罪,所為實屬不該
。被告雖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犯行,但仍有不確定故
意,其所為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再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坦承不諱,非無悔意,並願全額賠償被害人,雖因被
害人於調解期日未到庭而無法調解成立,仍堪認被告已盡
力彌補其犯行造成之損害。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及其自陳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外送業、月
收入5至6萬元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及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本案帳戶之金融卡,雖經被告交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但 未移轉所有權,仍屬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行使用,爰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宣告沒收、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力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3.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1.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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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