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4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容萱
選任辯護人 陳宏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
日所為之113年度簡字第279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偵緝字第298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理範圍之說明:
㈠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
3項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亦準用之。是於上訴人明示僅
就量刑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以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
罪,作為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僅就原審判決關於
量刑部分進行審理,至於其他部分,則非第二審法院審判範
圍。
㈡查本案經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即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本院詢明釐清上訴範圍,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
明示僅就原審量刑部分上訴(見簡上卷第46、75頁),依據
上開說明,本案本院審判範圍僅限於原審判決所處之刑,不
及於原審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罪名)等其他部
分。是本案關於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罪名)等部分之認定
,均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如
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本案僅針對量刑上訴,請考量被告已與
告訴人丙○○達成和解,希冀法院給予緩刑之機會等語。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按刑之量定,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倘其量
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相關各款所
列情狀,說明其所側重之事由而為評價,並於法定刑度內,
酌量科刑,致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
者,即無違法可指。又被告與被害人成立調(和)解,賠償
被害人財產上及精神上所生之損害,本為其侵害他人權益所
應負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並非法定減刑事項,僅為量刑審
酌因子之一,仍應綜合審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
危險或損害等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而為整體綜合判斷,非
謂被告於第二審與被害人成立調解或賠償損害,即應量處較
第一審判決為輕之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097號判
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判決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認定被告構成刑法第3
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並審酌被告無故闖入告訴人所有
之房屋,危害告訴人居住安寧,行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
及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具輕度身心障礙精神疾患,並領有
重大傷病卡等堪認其身心健康情形不佳、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情節、居住權人所遭受破壞之居住自由程度,及被
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告訴人無調解意願等一切情狀,
量處拘役1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審認事
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已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
且未逾越法定刑範圍,或有何顯然失當、濫用權限之情事,
亦已參酌被告於一審判決前,並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之事實
,難認原判決量刑有何違誤或不當,亦無科罰與罪責不相當
之情形,核屬妥適,應予維持。至被告雖於上訴後,於民國
113年11月15日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同意與其和解,
被告並已將應給付之款項匯給社福單位等情,有和解書、財
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捐款收據在卷可查(見簡
上卷第53、55頁),本院考量被告於一審審理中未能與告訴
人達成調解,遲至第二審審理時始和解成立並履行和解條件
,認原審量刑仍屬適當。故被告提起本件上訴,請求撤銷原
判決之量刑,另為適當之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見簡上卷第95頁),本院考量被告
於犯後即坦承犯行,復於上訴期間與告訴人和解成立並履行
和解條件完畢,足認被告已盡力彌補其犯行所生損害,堪認
其本身頗具悔意,且其長期身心健康狀況欠佳,有中華民國
身心障礙證明及全民健康保險證明卡、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
院113年5月9日桃療字第17947號、113年12月2日桃療字第20
977號、114年2月7日桃療字第21987號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
(見簡字卷第19、21頁、簡上卷第57、91頁),本院考量上
情後,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
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施元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