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國勝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6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國勝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逕將其承租之自用小客車
侵占入己,致他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
產權之觀念,所為實非可取;又其犯後雖就基本事實坦承,
然迄今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犯後態度非佳,兼衡被告前
有毒品、竊盜及妨害秩序等前科,此有卷附法院前案記錄表
可查,素行非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物之價
值,及被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工人、家庭勉持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冠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槿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6447號 被 告 王國勝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國勝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6時30分許,前往桃園市○○區○○ 路0段000巷0號,向莊正和所經營之中陽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以每日新臺幣(下同)900元之價格(租期1個月),承租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侵占之犯意,於112年12月17日1時30分許,在新北市 ○○區000號(7-11便利商店民光門市)將上開車輛侵占入己 ,並將該車輛之車牌卸下後懸掛車牌0000-00號車牌2面以躲 避警方追緝,旋即搭載不知情之蕭智元、施家宏、王宋依婷 前往宜蘭縣礁溪鄉五峰旗迴轉區,經警方發現上開車輛違規 停車後盤查,當場查扣9317-DF號車牌、BFA-0887號車牌共4 面,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業已發還莊正和), 始悉上情。
二、案經莊正和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王國勝之自白。
(二)告訴人莊正和之指訴。
(三)證人施佳宏、蕭智元、王家德之證述
(四)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現場照片8張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扣案之車輛。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李冠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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