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340號
PCDM,113,易,1340,2025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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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3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韓大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113年度易字第1340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大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韓大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113年度易字第1340號
第一審判決,並於113年12月26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
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
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昀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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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