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3年度,4295號
PCDM,113,審易,4295,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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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4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崙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1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崙寮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紅
蘋果社區(下稱紅蘋果社區)住戶,因故對紅蘋果社區總幹
事即告訴人劉永明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
國113年3月5日23時8分許,在紅蘋果社區B2第97號機車停車
格,以美工刀劃破劉永明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後輪胎,致該車輪胎破裂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
劉永明;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
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
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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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