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688號
PCDM,112,附民,2688,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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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688號
原 告 何佳絹
訴訟代理人 劉蘊文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
被 告 吳岱樺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155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翰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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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