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自字第36號自 訴 人 曾峙屏自訴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被 告 傅仰曄選任辯護人 吳漢甡律師 廖芷儀律師 許英傑律師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16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翊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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