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31號
CHDV,114,除,31,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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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余心儀(即余季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1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00000-0 1 1000 002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00000-0 1 1000 003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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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