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6號
原 告 張銀杏
被 告 張良泰
張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7日以113年補字第951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