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26號
CHDV,114,訴,226,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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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6號
原 告 張銀杏

被 告 張良泰

張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7日以113年補字第951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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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