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被 告 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萬805元(新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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