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62號
CHDV,114,補,162,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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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莊谷中地政士(即黃文亮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343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萬3148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114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7614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6萬2279元 1 利息 56萬2279元 95年6月1日 114年1月7日 (18+221/365) 8.09% 84萬6332.95元 2 違約金 56萬2279元 95年7月1日 95年12月31日 (184/365) 0.809% 2293.11元 3 違約金 56萬2279元 96年1月1日 96年3月31日 (90/365) 1.618% 2243.26元 小計 85萬869.32元 合計 141萬31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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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