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林進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錫全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
公尺(請先大略粗估,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先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若低於新臺幣50萬元,本件將移簡易庭審理
)?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
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系爭339地號土地被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非Google街
景圖,並加以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