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黃鉦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亮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
一、查報彰化縣○○市地○段000○000○號(即門牌號碼彰化縣○○市○
○路0號、8號房屋)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
料;勿包含土地價值)?
二、提出彰化縣○○市地○段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
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提出彰化縣○○市地○段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
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