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張銀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清林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6萬2754元【計算式:依原告起訴所陳被占用
土地面積69.01㎡(建物謄本)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萬540
0元/㎡=106萬27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19元,原告
應如期繳納。
二、本件請求權基礎(依據何法律為本件請求)。
三、補被告張清林之戶籍謄本(除戶、似亡故、彰化市○○里00號)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