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陳世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14年8月15日完結薩摩亞商艾維普有限公司
清算。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
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
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薩摩亞商艾維普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尚未核定,致無法於
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67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
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4年8月15日完結薩摩亞商艾維普有限公
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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