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57號
CHDV,114,司聲,57,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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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柯惠英


上列聲請人因萬佳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
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四年
七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
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萬佳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該公司尚有清算事項尚未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
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41
號、109年度司聲字第266號、110年度司聲字第26號、110年
度司聲字第279號、111年度司聲字第37號、111年度司聲字
第244號、112年度司聲字第49號、112年度司聲字第333號、
113年度司聲字第58號、113年度司聲字第301號等卷宗審查
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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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佳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