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96號
CHDV,114,司票,296,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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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李家宏李立杰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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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