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4年度,6765號
KSEV,94,雄簡,6765,2005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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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西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忠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676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0月5 日上午10時2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威龍
  書記官 林姵妤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玖仟柒佰肆拾壹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 紙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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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雄簡字第67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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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 │ 票 據 號 碼│ 付 款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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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92年2月23日 │伍拾萬元 │9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AW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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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92年3月8日 │伍拾伍萬貳仟參佰│9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AW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 │
│ │ │柒拾肆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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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 92年3月23日 │貳拾貳萬柒仟參佰│9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AW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 │




│ │ │陸拾柒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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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西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