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5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潔岑 上列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梁君豪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同段4419建號之最新第一類 不動產登記謄本(所有權人:梁君豪個人全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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