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6號聲 請 人 林尚德 吳旻諭 上列聲請人林尚德等二人因與相對人陳英珍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尚德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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