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6號
CHDV,114,司拍,16,20250221,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林尚德
吳旻諭



上列聲請人林尚德等二人因與相對人陳英珍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林尚德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