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598號
CHDV,114,司促,1598,202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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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8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壽
代 理 人 黃新波
債 務 人 林上育

林瓏

一、債務人林上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8,10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如對債務人林上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林瓏
應就上開債務負擔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8號 編號 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新臺幣) 起迄日 (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 (民國) 年利率 1 178,290元 113年12月3日起至114年1月2日止 1.915%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114年1月3日起至114年7月2日止 3.6399% 114年1月3日起至114年7月2日止 3.6399% 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8% 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8% 2 19,813元 113年12月3日起至114年1月2日止 1.915%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114年1月3日起至114年7月2日止 3.6399% 114年1月3日起至114年7月2日止 3.6399% 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8% 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8%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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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