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3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代 理 人 丁鈺揚
上列債權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宗禮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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