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7號
原 告 施錦發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何有騰即青騰業企業社
上列原告施錦發與被告何有騰即青騰業企業社間給付工資等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萬5,4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