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限制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200號
CHDV,113,重訴,200,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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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原 告 楊璽諺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複 代理人 彭立賢律師
被 告 許瑪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移轉
管轄(113年度重訴字第210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土地之限制登記事項塗
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
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楊振明於民國111年6月30日將原告所有系
爭不動產辦理如附表所示之所有權移轉之預告登記(下稱系
爭預告登記)。然兩造間互不認識,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
,被告實際上就系爭不動產並無所有權移轉之原因關係,被
告對系爭不動產並無得保全之請求權,系爭預告登記對原告
之所有權已有妨害,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登記 申請書、預告登記同意書、戶口名簿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供本院斟酌,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 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保全下列請求權之預告 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 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 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前



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 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 、2項定有明文。是預告登記係對於他人之土地權利,為 保全其請求權而預先所為之登記,為限制登記之一,亦屬 保全登記,其目的在於限制土地登記名義人對其土地有妨 害保全請求權之處分。預告登記旨既在保全債權請求權之 行使,如該債權請求權並不存在時,該預告登記亦無依據 ,應予塗銷。
 三、經查,系爭預告登記之預告同意書記載:本人楊璽諺所有 下列不動產,同意請求權人許瑪妮依土地法第79條之1規 定保全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向地政機關申請預告登記, 恐口無憑,特立此書等語,可見系爭預告登記係在保全兩 造間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又原告主張 兩造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而被告對系爭不動產 有何權利可以取得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復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庭說明,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 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系爭 預告登記所欲保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乙節為 真。依上開說明,原告即得請求被告塗銷系爭預告登記。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被告應將 原告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土地之限制登記事項塗銷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附表
編號 標的 權利範圍 其他登記事項(限制登記事項) 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11年6月30日收件跨縣市(中壢溪湖)字第1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許瑪妮,限制範圍:全部,義務人:楊璽諺,請求事項:本筆土地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第三人,預告登記內容依同意書。 2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111年6月30日收件跨縣市(中壢溪湖)字第1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許瑪妮,限制範圍:2分之1,義務人:楊璽諺,請求事項:本筆土地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第三人,預告登記內容依同意書。 3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11年6月30日收件跨縣市(中壢溪湖)字第1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許瑪妮,限制範圍:全部,義務人:楊璽諺,請求事項:本筆土地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第三人,預告登記內容依同意書。 4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11年6月30日收件跨縣市(中壢溪湖)字第1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許瑪妮,限制範圍:全部,義務人:楊璽諺,請求事項:本筆土地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第三人,預告登記內容依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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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