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蔡友能
劉麗鈴
共 同
代 理 人 鄭弘明律師
相 對 人 葉森龍
利害關係人 葉生錦
葉雅吉
葉麗珍
葉生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737號),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葉雅吉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37號拆屋還地事件,為相對人
葉森龍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葉森龍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87號拆屋還地事件受理在案,惟相
對人葉森龍自110年12月2日入住護理之家,目前屬失智第一
類,又極重度肢障,屬無訴訟能力之人,爰依法聲請准予為
相對人葉森龍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737號案卷,經核無誤,而相對人目前長期臥床、無
法走路、生活無法自理、寡言、跟他說話幾乎不會回答,僅
會點頭、搖頭等情,並有本院與福星護理之家113年11月18
日之公務電話紀錄單附於上開卷宗可稽,堪認聲請人前開主
張為實在。經查,利害關係人四人為相對人葉森龍子女,此
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可參,經本院發函尋
問利害關係人四人對於選任相對人葉森龍特別代理人之意見
,利害關係人葉麗珍、葉生福均具狀表明拒絕擔任特別代理
人,而葉生福具狀表示相對人葉森龍之長子葉生錦已失聯多
年,而相對人葉森龍之次子葉雅吉及其配偶、子女之前均與
相對人葉森龍居於系爭房地,近年來有關相對人葉森龍之事
宜均由次子葉雅吉處理,而葉雅吉並未具狀表示意見。本院
審酌相對人葉森龍之事宜,近來既均由次子葉雅吉處理,其
應較清楚相對人葉森龍之狀況,爰依聲請人聲請,選任葉雅
吉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以利程序之進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