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3年度,91號
CHDV,113,司養聲,91,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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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丙○○


乙○○
上列聲請人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於安排被收養人甲○○(LAM DANH DUC)來台與收養人丙○○、
乙○○共同生活之時間及確定被收養人來台之日期時,務必提
前告知本院被收養人來台日期及預定停留期間,本院將於該
期間內進行訪視及調查。
㈡本件收養符合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法之證明文件。(例如:
收養登記證、經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司法部國際養子局同意
本件收養致本院之函文,前開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
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
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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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