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楊建凱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聲請人已依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70號裁定,會同指定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之證明。(請勿
向本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為陳報財產清冊)
㈡特別代理人陳素蘭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