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13年度,20號
CHDV,113,司監宣,20,2025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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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0號
聲 請 人 000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台端所提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受監護宣告人陳佩吟係分
得現金,而提出之時價查詢資料,係於106年至111年間為交
易,未能符合現今交易現況,為確保受監護宣告人之權利,
請提出被繼承人林森林所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
彰化縣○○鄉○○路00000號建物市值之估價報告,以確認遺產
分割方法是否侵害受監護宣告人之應繼分。
㈡承上,如前開不動產市價顯高於公告現值而依市值計算之結
果,原分割協議內容有侵害受監護宣告人之應繼分之情形,
則請重行提出未侵害其應繼分之分割協議書(請依遺產稅課
徵資料所載每一筆遺產項目記載全部遺產分割方式;所有繼
承人、特別代理人均須於遺產分割協議書簽章,且分割方式
不可侵害受監護宣告人應得之應繼分)。
㈢台端聲明彰化縣○○鄉○○路0000號房屋,因年久失修而毀損不
存在了,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㈣受監護宣告人陳佩吟若已依前開方式計算其應繼分而可分得
現金或其他補貼,請證明受監護宣告人已取得此金額(如提
出其名下存摺內頁影本等),以釋明遺產分割協議並未侵害
受監護宣告人應得之應繼分。
㈤提出聲請人已依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86號裁定(德股),
會同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詠裕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資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4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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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